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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记审批依据: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和48号)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和40号) 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和41号) 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和34号) 5、《广告管理条例》(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) 6、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》
登记审批条件: 1、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,并需成立且运营2年以上,外商广告企业的投资方需成立且运营3年以上; 2、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; 3、具有市场调查、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; 4、能够在广告策划、创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;
登记审批程序和期限: 1、中方合营者(外商投资者)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申请。 2、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 3、经审查,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决定予以受理;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告知时,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。属于5日内告知的,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。 4、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,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出具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决定。并告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初审意见,并指导企业提交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。 5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》后,由中方主要合营者(外商投资者)向省商务厅申报,领取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。 6、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及国家局和核准决定进行审查,自15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。
提交登记审批材料目录: 1、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(外商投资广告企业)的申请书; 2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 3、合营者(投资者)股东会(董事会)决议; 4、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(投资者)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(投资者)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; 5、合营各方(投资者)的登记注册证明; 6、合营各方(投资者)的资信证明; 7、采用的主要制作设备、技术及其来源证明; 8、广告管理制度; 9、经营场所证明。
审批收费 此项目不收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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